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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2014年度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白皮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3-16 15:03 人气:1  评论

   1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共组织抽查家用电器、轻工产品、纺织鞋类产品、机电产品、建材产品等五大类消费品2022批次,抽查批次较上年增加52.5%。抽查合格率为98.12%,与2013年基本持平,高于全国监督抽查合格率近6个百分点。
   抽查共发现38批次不合格产品,其中有4批次家具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醛释放量)、1批次石材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放射性)不合格属严重问题。


   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截至2014年,我市共有各类特种设备63318台,各类气瓶逾110万只,压力管道逾1700千米,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市质监局全年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1106家,立案查处罚没款58.78万元,积极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处理市长专线和相关部门转办件89起,查封拆除土制或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44台。


   3民生计量状况
   去年全年,市质监局共检定全市加油站143家、加油枪4310枪,检定验光计量器具914台,检定医疗计量器具8334件,合格率分别为100%、97.5%、100%,均维持较高水平。全年组织定量包装抽查134家生产企业,涉及大米、食用油、肉制品、茶叶、涂料、水产加工等领域相关商品195批次,净含量合格率93.3%,较2013年略有提高。


   4市民维权状况
   2014年,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质量申诉举报案件528件,较2013年上升11.4%,市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中受理申诉420件,举报108件,主要集中在家电和电梯方面。


   5执法打假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开展“双打”、“质检利剑”等专项执法和打假行动37项,主要涉及儿童用品、建材、服装、家电、农资、汽配、食品用包装容器等多个领域,查处违法案件129起,罚没款247万元。


   去年市质监局打击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厂名和认证标志、无证承接电梯维保业务、违规重装超期服役的气瓶……在工业生产领域,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质监部门的“法眼”。昨日,市质监局公布了去年查处的6起质量违法典型案件,涉及电控设备、电梯、气瓶、锅炉、起重机械等多个种类。性质最严重的一起案件处罚金额高达12万元。
   案例一 冒名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经立案调查,厦门大申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EK、标注厂名为“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系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该公司2014年9月生产两台该产品,尚未售出,销售价定为5023元/台,货值金额10046元。市质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没收未售出的冒用厂名、认证标志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台、标注“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铭牌38个,并处货值2倍罚款人民币20092元的处罚。
   案例二 无资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
   2013年1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厦门洋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电梯维保业务,共对6家电梯使用单位开展过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其做出当场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 超期服役气瓶仍在充装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台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20瓶气瓶已经超出安全有效期限;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8瓶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其中部分也已超期。而且面对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气瓶的预检、充装记录。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超期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 维保人员无证上岗酿事故
   2014年3月,湖里区五缘西三里54号源昌鑫海湾小区发生1名电梯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被夹致死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厦门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对该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发生维保人员死亡事故。由于该公司电梯维保过程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况。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并对该公司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如下处理:处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08万元。
   案例五 在用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
   2014年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两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1台出厂编号09040543的起重机械、1台出厂编号2010-H-00856的电梯)和1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动葫芦式升降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罚。
   案例六 已报停锅炉仍在使用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出厂编号:07D206)已办理了报停手续,尚未办理启用且未经检验。经立案调查,该台有机热载体炉于2012年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该公司于2013年1月办理了锅炉的报停手续。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锅炉的重新启用手续且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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