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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意见》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

作者: 来源:厦门网 日期:2016-02-13 10:29 人气:1  评论

  2015年,福建省厦门市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对116人和1个党委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政纪处分27人、组织处理5人,形成了有力震慑。日前,厦门市纪委在责任追究工作实践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以往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不便操作等问题,着力从技术操作层面进行积极探索,出台《关于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作为当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推进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

  《意见》重点对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了“谁提起”。结合纪检监察、案管、党风政风监督、信访、审理、干部监督等相关室和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职责,解决“谁提起”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二是明确了“调查谁”和“调查什么”。突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要重点调查的内容,规定了应当着重收集的能体现责任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记录、谈话笔录、廉政谈话记录及个人廉政档案等证据材料。三是明确了“谁实施”。分别针对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四种情况,明确实施的主体。四是规范了追责文书。制定了提起建议审批表、调查报告和决定书三种规范文书,同时着眼追究的严肃性,要求无论给予何种方式的追究,都必须提供责任追究决定书,在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的同时,也必须再给予追责决定书。

  《意见》界定了量纪标准。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作了适当的表述和界定,并按照三个档次对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种责任主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意见》还明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时,要同时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班子还要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并召开指定主题的民主生活会;对因履行责任不力受到追究的问题虽然达不到情节较重的程度,但具有典型意义且能够发挥较好教育警示作用的,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时,必须予以领导干部个人组织处理;对影响特别严重、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的,必须综合运用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进行追责。(厦门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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