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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管法的法”要修改了 或将拓宽公民参与途径

作者: 来源:厦门网 日期:2016-01-21 10:00 人气:1  评论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冬)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在会上作了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正案草案对立法条例作出了多处修改。

  今日,大会将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一部法规进行审议,足见这部法规的重要性。

  什么是立法条例?说得通俗些,就是“管法的法”,是一部规定我市地方立法相关制度和程序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怎么样立法,也得依法来立。那么,为什么要修改这部重要的法规?哪些地方作出了修改?修改的亮点在哪里?

  【亮点】

  明确职权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了几个方面的补充和提升。

  在总则中,以专条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提升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作用提出要求,确立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法规审议研究的法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代表议案和建议纳入立法计划的规定,强化备案规章的审查监督,实现立法与监督工作的同步推进。

  民主立法 拓宽公民参与途径

  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修正案草案拓宽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即:扩大民主参与环节,将立法项目选取、法规草案起草、专门问题研究、法案审议表决及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全程向人民公开;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修正案草案对通过报纸、网络等载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证、评估等方法进行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法规草案专业性较强、主要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引入听证和评估机制。

  科学立法 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科学立法,有助于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审议效率。修正案草案参照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单项表决和合并表决程序,完善立法配套措施的衔接制度,规定针对法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突出特色 提高法规针对性

  地方立法条例,就应该突出地方特色。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编制立法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项目建议,尤其应注重向人大代表征集项目建议。通过总结将已经实践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前评估制度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法规草案起草机制,规定对影响法规草案质量的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等主要问题,草案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修正案草案在提案人做提案说明的基础上,增设了草案解读制度,要求在第一次审议中,由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围绕法规案的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和主要制度设计等情况专门做出汇报和说明。此外,还对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及相应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背景】

  我市现行有效法规93部

  1994年3月22日,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在特区历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但鲜为人知的是,厦门的地方立法工作却始于特区建设炮响的1981年。可以这么说,厦门立法与特区发展同行。

  我市现行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保证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市现行有效法规93部,其中经济特区法规68部,设区市的法规25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此时修改立法条例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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