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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责女生与儿子出走有关 将其打成精神分裂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6-18 09:44 人气:1  评论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初中女生在教室外遭到同学家长的打骂,而且就在班主任的视线范围内,随后精神恍惚,导致精神分裂,市五中院日前终审判决打人家长赔27万元,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小娟是江津某中学2011级学生,班主任是白老师。2009年3月一天的早上,小娟在教室自习。7时30分左右,同年级四班学生小强的父亲吴某来到教室门口,要找小娟询问儿子的情况。白老师准许后,小娟走出教室,站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白老师站在教室门口,相距约两三米。

  吴某先问小娟是否知道小强在哪里,小娟说不知道,吴某又指责小娟,称小强离家出走与小娟有关。小娟反驳说“即使知道也不告诉”他。

  吴某听后顿时发怒,打了小娟一记耳光。白老师见状立即予以制止。

  法院审理查明,此后小娟言行逐渐变得沉默寡言。有一天,她突然高兴地告诉白老师,说叔叔是警察,要让叔叔把吴某抓起来。

  随后,小娟的状况继续恶化,自我封闭,整日用长发将脸部遮住,上课时突然泪流满面。她先后在江津精神康复院、〇九四职工医院门诊诊疗,并于同年4月29日至7月27日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小娟的监护人认为,小娟在校内受到其他学生家长的伤害,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打人的家长及学校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娟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殴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法院予以确认。吴某故意殴打小娟,具有重大过错。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放任他人进入校园,并允许直接询问未成年学生;小娟被殴打后精神状态逐步恶化,学校明知这些事实,但未将其送医院诊疗,也未告知她的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小娟的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也有一定过错。

  江津区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学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16万余元。

  法官解释,所谓补充责任,就是在打人家长无法或没有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校方在1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之后,校方上诉。日前,市五中院驳回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学生伤害多样化

  学校担责成常态

  市五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林杰介绍,从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校园伤害案来看,未成年学生受到的伤害情形呈多样化,主要有学生之间争执、打架、斗殴导致受伤害;学生之间相互玩耍、打闹导致受伤害;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中受伤害;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导致触电、溺水等事故受伤害;上课期间私自外出玩耍导致受伤;因为老师体罚或批评,或担心害怕老师体罚或批评等,导致自残、自杀或出现精神障碍;学校安排外出实习发生意外受伤等类型。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无论是否有归咎于学校的理由,多达九成的家长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诉至法院。大多数学校承担了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学校承担过重责任,林杰法官建议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担学校的风险,同时防止学校因为买了保险而不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对不负责的老师或实施侵权的老师或管理人员,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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